(2005年9月23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批准《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条例》,由南昌市人大常委会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