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7月28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批准《南昌市梅岭风景名胜区条例》,由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次会议审议中提出的意见修改后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