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贯彻实施《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 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

2017/12/21 16:11   编辑:徐杰   来源:江西人大新闻网

  (2017年12月13日)

  各位领导,各位新闻媒体界的朋友们、同志们:

  在新修订的《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即将正式施行之际,省人大、省政府的五部门在这里联合召开贯彻实施《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新闻发布会。《条例》从着手修订到即将施行,一直都得到了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得到了省人大财经委、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省政府法制办的悉心指导,得到了省直有关单位的大力支持,得到了新闻媒体界的热情关注。在此,我谨代表省交通运输厅,向一直以来关心支持全省道路运输事业发展的各位领导,向积极参与《条例》修订的社会各界人士,表示衷心的感谢!

  下面,根据会议安排,我简要介绍一下《条例》的修订背景和过程、修订的主要内容和特点,以及交通运输部门贯彻实施《条例》的具体举措。

  一、《条例》修订的背景和过程

  2010年11月26日,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了《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这是我省第一部道路运输地方性法规,标志着我省道路运输业的发展步入了法制化轨道。该《条例》实施六年多来,我省道路运输生产能力显著提高,道路运输结构得到优化,市场环境进一步改善,服务质量不断提升,为维护我省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促进道路运输事业科学发展提供了法律支撑。

  但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道路运输行业新业态的涌现和兴起,原《条例》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如:原《条例》的部分规定与上位法冲突、部分内容不适应“放管服”改革要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共享汽车等新业态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缺乏法律依据;市场经营秩序不够规范、道路运输安全隐患仍然存在。解决这些问题,需要运用法治思维、法治观念、法治方式,修订《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显得尤为迫切。

  为此,在省人大财经委、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省政府法制办的指导下,我厅于2015年启动《条例》修订立法准备工作,2016年7月形成《条例(修订草案初稿)》。期间,广泛征求了省直相关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和社会各界意见,先后召开了专家论证会、立法听证会、部门协调会,经过反复论证研究,修改近30余稿,形成了《条例(草案)》。《条例(草案)》于今年6月30日经省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在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期间,又经过多次修改完善,9月29日,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正式通过《条例》。

  二、《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原《条例》共九章,九十九条,修订后的《条例》共七章,八十五条,其中修改61条,删除31条,增加17条。《条例》在落实“放管服”改革、激发市场活力、强化安全监管等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果,主要表现为以下八个方面:

  一是加大了简政放权力度。取消城市公交驾驶员从业资格许可;将汽车租赁经营许可改为汽车租赁经营备案;明确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活动不再纳入《条例》的调整范围。

  二是扩大了企业经营自主权。对成立线路公司或者实行区域经营的班线经营者,在运力投放、班次增减和停靠站点变更等方面,由原先的审批制改为备案制;鼓励班线、包车利用“互联网+”开展定制客运,为乘客提供专业化、个性化服务;推动“运游”结合,鼓励开通旅游专线、旅游直通车,支持客运站拓展旅游集散功能,实现旅行社、导游和旅游客运企业及驾驶员等信息共享,助力旅游强省建设。

  三是体现了道路运输公共服务均等化。《条例》对推进农村客运发展、优先发展城市公交、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驾驶员培训以及汽车租赁,都作了明确规定,从法治的层面推动道路运输公共服务均等化。

  四是推进了巡游车和网约车融合发展。《条例》强调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特点、社会公众出行需要,统筹发展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约出租汽车,为社会公众提供品质化、多样化的出行服务;《条例》明确对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约出租汽车的客运经营、车辆运营和驾驶员从业实行行政许可。

  五是加强了运输市场事中事后监管。《条例》将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出租汽车经营等许可事项由前置审批修改为后置审批;规定班线客运、城市公交、巡游车经营权应当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确定市场经营主体,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条例》明确了双随机抽查、定期巡查、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执法检查方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驾驶员培训、考试、发证、交通违法肇事等信息共享机制和协同处置机制。

  六是细化了安全管理各方责任。《条例》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等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履行监管责任,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都提出了具体要求。例如,规定客运经营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为旅客或者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采取安全监控、运营调度等措施防止驾驶员疲劳驾驶。

  七是完善了运输市场退出机制。《条例》对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经营者、从业人员、运输车辆退出道路运输市场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如:对发生较大及以上道路运输安全事故,且负主要以上责任的经营者,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被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两年内不得申请相应范围的经营许可。

  八是突出了道路运输行业协会职能作用。《条例》明确规定道路运输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推动行业诚信建设,规范和指导会员经营行为,保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健康发展。

  三、贯彻实施《条例》的具体举措

  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条例》,是全省交通运输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重要任务。我们将认真学习领会两位省领导的重要讲话精神,借本次新闻发布会召开的东风,切实把《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抓实、抓好、抓出成效。

  一是加大宣贯力度。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多种媒体,发挥汽车站、收费站、高速公路服务区等行业场所的宣传作用,广泛深入地向社会各界宣传《条例》,扩大《条例》的影响力。全省各级交通运输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将通过举办培训班、专题讲座等形式,组织全系统干部职工认真学习《条例》。同时,我厅将把学习贯彻《条例》纳入全省交通运输行业普法计划,作为道路运输管理执法人员上岗、培训和考试的一项重要内容,确保全行业深刻理解、准确把握《条例》的基本精神、主要内容和实施要求。

  二是争取各方支持。我厅将督促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积极向当地人民政府汇报,争取将贯彻实施《条例》这项工作纳入政府重要工作议程,抓紧制定出台急需的、必要的配套规范性文件,细化落实《条例》的各项规定和要求,确保《条例》落到实处。同时,省运管局要督促各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条例》修订实施前制定的有关政策文件和制度,进行一次全面清理,与《条例》相抵触的,及时修改完善或提请相关部门进行修改完善。

  三是依法履职尽责。我厅将把学习贯彻《条例》与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结合起来,与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各项决策部署结合起来,督促指导各级交通运输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认真履行《条例》赋予的各项职责,在加强道路运输行业队伍建设、加快道路运输业转型升级、强化道路运输安全监管等方面出实招、见实效,促进全省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同志们,党的十九大作出了建设交通强国的重大战略部署,我厅也明确提出要向建设交通强省对标看齐。道路运输行业作为交通运输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要牢牢抓住《条例》修订出台的重大机遇,全力以赴补短板、促转型、优服务、保安全,着力推动全省道路运输行业强起来,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建设富裕美丽幸福江西作出新的更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