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建设委员会的职责主要是:
(一)审议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省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议案并提出报告,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开展代表建议重点督办;
(二)办理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省人大常委会交付的有关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的答复,并提出报告;
(三)起草和提请有关社会建设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决议、决定草案;
(四)对依法提请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有关社会建设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进行初审;
(五)对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有关社会建设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进行研究并提出意见;
(六)对省人大常委会交办的有关社会建设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
(七)协助省人大常委会检查有关社会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贯彻实施情况;
(八)协助省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省政府有关社会建设方面的专项工作报告;
(九)对属于省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有关社会建设方面的重要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对依法报送的有关社会建设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十一)加强与对口联系单位的工作联系和对设区的市、县(市、区)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的工作指导;
(十二)办理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主任委员:郭建晖
副主任委员:田延光、杨六华、赵慧(女)、王爱和、万强
委员:杜建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