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31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对《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长堎、珠湖、新华地区设置人民检察院的决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标题及正文中的“设置”修改为“设立”。
二、将“江西省南昌市长堎地区人民检察院”修改为“江西省南昌长堎地区人民检察院”。
三、将“以上三个人民检察院由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派出”修改为“作为江西省人民检察院的派出机构”。
四、删除“分别委托南昌市人民检察院和江西省人民检察院上饶分院、宜春分院管理”的表述。
五、将“依法行使县级人民检察院的职权”修改为“依法行使基层人民检察院的职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