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江西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9/12/24 17:15   编辑:李华   来源:

  ——2018年9月30日在江西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叶敏健

  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对《江西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委员们认为,草案二次审议稿几经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本次会议予以通过,同时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根据委员意见,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研究修改。9月29日,省人大法制委召开会议,对草案二次审议稿的修改进行了审议,省人大内司委、省妇联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9月29日,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对省人大法制委的审议意见进行了研究,形成了《江西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草案表决稿),同意提请本次会议表决。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根据委员意见,在第五条第五项中补充了“科普知识”的内容。

  二、根据委员意见,在第十一条第一款中补充了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赌博”的内容。

  三、根据委员意见,在第十二条第三款中补充了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的内容。

  四、根据委员意见,将第十五条第一款与第二款合并,修改为:“父母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责任;未与未成年人共同生活的,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委托有能力的其他监护人监护和教育未成年人;(二)通过电话、网络视频、书信等方式与未成年人交流沟通;(三)与学校或者受委托的监护人交流未成年人的学习、生活、身心状况等相关信息;(四)定期与未成年人团聚;(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教育未成年人的义务。”

  五、根据委员意见,将第二十二条第五款中的“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办公室”修改为“各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

  六、根据委员意见,将第三十六条中的“乡村少年宫”删除,并在该条中补充了“公共图书馆、科技馆、家风家教馆”的内容。

  草案表决稿还对草案二次审议稿的部分文字用语作了修改。

  以上报告连同草案表决稿,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