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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工作有关法律法规解读之三

2020/02/17 16:09   编辑:李华   来源:

  三、公民在疫情防控期间有哪些主要权利和义务?

  1.公民享有哪些疫情防控方面的权利?

  (1)获得疫情信息的权利。

  国家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保障公民及时、准确获得疫情信息。在疫情防控和暴发、流行期间,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

  (2)获得救治的权利。

  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国家和社会应当给予关心和帮助,使其得到及时救治。医疗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和接诊治疗。(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五十二条)

  (3)在被隔离期间获得生活保障和工作报酬的权利。

  对被实施隔离措施的人员,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在隔离期间为其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

  (4)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人享有不受歧视的权利。

  患者或者疑似患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

  (5)个人隐私受保护的权利。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对于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

  2.公民承担哪些疫情防控方面的义务?

  (1)接受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义务。

  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

  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四条)

  (2)发现传染病人或疑似传染病人及时报告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

  (3)对限制活动措施予以配合的义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为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有关政府在必要时,可以采取相应的紧急措施,如限制、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等,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

  (4)配合政府根据疫情防控需要依法调集人员、调用物资、征用财物的义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为应对突发事件,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二条,江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四十八条)

  (5)参与疫情防控工作的义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义务参与疫情防控工作。公民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一条、第五十七条,江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四十五条)(未完待续)

  (供稿:法工委黄东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