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江西省开发区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0/03/18 14:30   编辑:邵新羚   来源:

——2019年7月26日在江西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  李舰海


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对《江西省开发区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组成人员们认为,草案二次审议稿几经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本次会议予以通过,同时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根据组成人员意见,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草案二次审议稿的修改进行了讨论。7月26日上午,省人大法制委召开会议对草案二次审议稿的修改情况进行了审议,省人大财经委、省司法厅、省发改委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7月26日上午,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对省人大法制委的审议意见进行了研究,形成了《江西省开发区条例(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草案表决稿),同意提请本次会议表决。现将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根据组成人员意见,为了提高开发区土地利用效率,区分闲置用地和低效等存量建设用地的不同情况,采取针对性的措施,将第十条第二款修改后分作两款,规定:“对开发区内的闲置用地依法处置。
“对开发区内的低效等存量建设用地,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收购储备、流转、协议置换、合作经营、自主开发等方式进行再开发。”
       二、根据组成人员意见,为更充分地开发利用好开发区的地上地下空间,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开发区应当统筹地上地下有序开发,推行建设多层标准厂房,充分利用地下空间。”
       三、根据组成人员意见,考虑到依据考评结果对开发区实行动态管理是综合考评制度的组成部分,可以不重复表述,因此,删除第二十二条中的“根据考评结果对开发区实行动态管理”。
       四、根据组成人员意见,为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第十一条的内容表述保持一致,将第三十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开发区财政预算管理和独立核算机制。”
       五、根据组成人员意见,为使法规条文内容的表述更为准确,对部分文字用语作了如下修改:
       1.将第二条第一款中的“规划建设、设立整合、管理服务”修改为“规划与建设、设立与整合、管理与服务”;删除第二条第二款中的“经”。
       2.将第三条中的“建设发展”修改为“建设和发展”。
       3.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中的“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开发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修改为“将开发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4.将第十六条中的“条件”修改为“相应条件”。
       5.将第二十条第一款中的“应当”修改为“可以”,删除“开展开发区整合优化工作”。
       6.将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的“规章”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7.将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批准”删除,在本款中的“开发区管理机构”后增加“经依法批准”。
       8.将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的“优化协同”修改为“精简”,同时删除本条第二款中的“根据实际需要”。
       9.将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及”修改为“以及”;将“加大对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资源禀赋优势产业和绿色高端产业的支持力度”,修改为“支持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资源禀赋优势产业和绿色高端产业的发展”。
       10.将第三十五条第一、二款中的“开发区所在地人民政府”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以上汇报连同草案表决稿,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