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25日在江西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 郭兵
省人大常委会:
《九江市历史建筑保护条例》《景德镇市高岭—瑶里风景名胜区条例》《新余市农村房屋建设管理条例》等3件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已分别经九江市、景德镇市和新余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并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在3 件法规审议通过前就提前介入,通过书面审查和赴基层联合改稿等方式,先后多次提出了具体修改意见和建议。在3件法规表决通过前,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均召开会议进行了研究,并反馈了具体意见。这些意见和建议,大部分被采纳。7月8日和9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议和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联席会议分别对通过后的3件法规进行了研究。7月10日,省人大法制委召开会议对3件法规进行了审议,相关市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7月19日,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听取了省人大法制委关于3件法规审查情况的汇报,同意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现将审查意见报告如下。
一、经审查,《九江市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等3件法规内容与上位法不相抵触,是可行的,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予以批准。
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议对《九江市历史建筑保护条例》《景德镇市高岭—瑶里风景名胜区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九江市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条例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规定的违法行为,在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中已明确处罚主体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虽然九江市最新的“三定”方案已将该职责调整为住建部门,但是为了避免九江市申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成功后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建议将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处罚主体修改为“有关主管部门”。
(二)《景德镇市高岭—瑶里风景名胜区条例》
1.为使表述更准确规范,建议将条例第三十八条中的“乱写乱画乱贴”修改为“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
2.为与第十六条第七项规定的禁止性行为相对应,建议在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在森林防火区外”之后增加“的禁烟禁火区”。根据立法技术规范的规定,建议将“公安部门”修改为“公安机关”。
3.鉴于第四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建议删除。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三项的执法主体是公安机关,建议将该项单列作为第五十条,修改为:“在瑶里古镇内运用音响设备扩音揽客的,由浮梁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以上报告连同3件法规,请一并审议。
九江市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修改内容)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擅自迁移、拆除或者损坏历史建筑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在历史建筑上设置不符合历史建筑保护要求的广告、条幅、电子显示屏等物品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景德镇市高岭—瑶里风景名胜区条例
(修改内容)
第三十八条在瑶里古镇内禁止占用沿街沿河等公共活动场所摆设摊点、乱放杂物;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或者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不得运用音响设备扩音揽客;禁止设置与古镇历史风貌不协调的广告、招牌以及其他户外设施。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一)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损毁风景名胜区的界碑、界桩的,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的,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五十元罚款;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的,由浮梁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五十元罚款;
(四)乱扔垃圾的,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处五十元罚款;
(五)在森林防火区外的禁烟禁火区吸烟、焚香烧纸和在非指定地点野炊以及其他违规用火的,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六)在森林防火区外的禁烟禁火区燃放烟花爆竹的,由浮梁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风景名胜区森林防火区内违规用火的,按照《森林防火条例》《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在瑶里古镇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浮梁县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一)占用公共活动场所摆设摊点、乱放杂物,逾期未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设置与古镇历史风貌不协调的广告、招牌以及其他户外设施,逾期未改正的,依法清理或者拆除,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在瑶里古镇内运用音响设备扩音揽客的,由浮梁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