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九江市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等3件地方性法规审查意见的补充报告

2020/03/18 16:38   编辑:邵新羚   来源:

——2019年7月26日在江西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   郭兵

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了《九江市历史建筑保护条例》《景德镇市高岭—瑶里风景名胜区条例》《新余市农村房屋建设管理条例》和省人大法制委关于3件法规审查意见的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对3件法规和审查意见的报告从总体上予以肯定,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7月25日晚,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这些意见进行了研究。7月26日上午,省人大法制委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相关设区的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尔后,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听取了省人大法制委关于3件法规审查情况的补充汇报,经研究形成了关于批准3件法规的决定(草案表决稿)。现将审查意见补充报告如下:
对《九江市历史建筑保护条例》没有补充修改意见。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议对《景德镇市高岭—瑶里风景名胜区条例》和《新余市农村房屋建设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景德镇市高岭—瑶里风景名胜区条例》
        为使表述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一致,建议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五十条中的“运用音响设备扩音揽客”修改为“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二、《新余市农村房屋建设管理条例》
        为使表述更准确,建议将条例第九条第八项“其他应当避让的区域”修改为“其他依法应当避让的区域”。
        以上报告连同3个批准决定草案表决稿,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