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21日萍乡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20年5月14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萍乡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对《萍乡市燃气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中的“建设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发展改革、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公安、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的“城乡规划”修改为“自然资源”;第三十七条中的“安全生产监督”修改为“应急”;第四十二条中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修改为“消防救援机构”;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中的“等有关部门”修改为“等部门”。
二、将第八条第一款中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第九条第二款中的“城乡规划”统一修改为“国土空间规划”。
三、在第十七条第二项“建立健全燃气用户服务档案”后增加“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删除第十八条第九项,第十项相应改为第九项。同时,对相应的法律责任条款作相应修改,将第四十七条第七项修改为:“(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并改为第一项,第一项至第六项相应改为第二项至第七项。
四、将第十九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中的“喷涂”修改为“设置”;将第十九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九项:“(九)不得销售违反国家有关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充装的瓶装燃气”。同时,对相应的法律责任条款作相应修改,将第四十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九项规定的,依照国家有关气瓶安全监察的规定进行处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萍乡市燃气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