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14日在江西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 叶敏健
省人大常委会:
《赣州市水土保持条例》《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萍乡市燃气管理条例〉的决定》等2件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决定,已分别经赣州市和萍乡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在2件法规、决定审议通过前就提前介入,通过书面审查、赴基层联合改稿等方式,先后多次提出了总体意见和具体修改建议。在2件法规、决定表决通过前,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均召开会议进行了研究,并反馈了具体意见,这些意见和建议,基本被采纳。5月6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议和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联席会议分别对通过后的2件法规、决定进行了讨论研究。5月8日,省人大法制委召开会议对2件法规、决定进行了审议,相关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5月12日,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听取了省人大法制委关于2件法规、决定审查情况的汇报,同意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现将审查意见报告如下:
一、经合法性审查,《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萍乡市燃气管理条例〉的决定》的内容不存在与上位法相抵触的情形,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予以批准。
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议对《赣州市水土保持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为与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七条表述相一致,建议将条例第三十条中“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修改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二)为使表述更为明确,建议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修改为“开发区内的生产建设单位未履行第十五条规定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和义务,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此外,鉴于条例前文没有相关行为规定,建议删除该条第二项处罚规定。
(三)为与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六条表述相一致,建议将条例第三十三条中的“未采取水土保持措施的”修改为“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
此外,还对地方性法规的部分文字用语作了修改。
以上报告连同2件地方性法规、决定,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