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14日在江西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上
省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
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主任 周山印
省人大常委会:
为做好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查批准省政府关于2020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务新增限额及省级预算调整方案(草案)(以下简称政府专项债务新增限额和预算调整方案)的具体工作,省人大财经委在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预先分析的基础上,于5月8日召开省人大财经委全体会议,对省政府提请审议的政府专项债务新增限额和预算调整方案进行了初步审查。现将审查结果报告如下,请予审议。
一、审查意见
4月25日,财政部再提前下达我省2020年专项债务新增限额510亿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西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规定,省政府提出了专项债务新增限额的初步安排,编制了预算调整方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查批准。
省政府拟安排我省新增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限额510亿元,其中:省级安排109.4亿元,转贷市县安排400.6亿元。
省政府对年初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省级预算提出以下调整意见:省级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调增专项债务收入510亿元,调整后预算数为1212.22亿元;省级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相应调增510亿元,其中省级债务支出109.4亿元,转贷市县专项债务支出400.6亿元,调整后预算数为1212.22亿元。
省人大财经委认为,省政府提出的2020年政府专项债务新增限额和预算调整方案,符合国务院关于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的相关规定,内容总体可行,建议本次会议批准政府专项债务新增限额和预算调整方案,并请省政府在下一次新增债务限额的预算调整方案中补充说明2020年新增债券资金分配的具体情况。
二、意见建议
为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和监督,提高债券资金使用效益,省人大财经委建议:
省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提前做好项目库建设、资金分配和信息披露等债券发行前期工作,科学合理安排债券资金项目。预算调整方案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要抓紧落实债券发行相关工作,及时下达债券资金,将债券资金及时有效用于项目建设。各市县政府收到省级下达的新增债务限额后,要按照预算法规定,及时提出预算调整方案(草案)的议案并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查批准。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积极组织项目实施,提高政府债券资金使用绩效;要加强对债券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规范、有效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