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31日在江西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马志武
省人大常委会:
科技成果转化是科学技术转变为现实生产力的重要途径,也是创新驱动发展的基础。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要“加快科研成果从样品到产品再到商品的转化,把科技成果充分应用到现代化事业中去。”省委十四届十二次全会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提出“大力推进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在建设创新型省份上求突破”。本届省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科技创新工作,在2018年开展《江西省科技创新促进条例》执法检查基础上,今年又将《江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执法检查作为省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以期通过检查监督,推动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推进创新型省份建设。现将执法检查情况报告如下,请予审议。
一、执法检查概况
这次执法检查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组织,省人大教科文卫委承担有关具体工作。2月初印发工作方案,成立执法检查组,由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马志武任组长,省人大教科文卫委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任副组长,成员由部分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人大教科文卫委成员、省人大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3月22日,执法检查组召开全体会议,听取省科技厅等12个有关部门和单位贯彻实施条例情况汇报。4月份,分2个检查小组赴南昌、鹰潭、赣州、上饶、吉安等地进行重点检查,同时委托其他6个设区的市对本行政区域内贯彻实施条例的情况进行自查,实现执法检查全覆盖。
这次执法检查有三个特点:一是始终坚持政治引领。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特别是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论述,深刻领会省委十四届十二次全会重要精神,在执法检查过程中自觉对标对表,予以大力宣讲并推动落实。二是紧扣法规条文检查。对条例内容进行认真梳理,列出各相关部门法定职责清单,逐条对照查找条例落实情况和存在问题,督促政府依法尽职尽责。三是上下联动深入推进。加强与各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密切协作,上下联动形成合力。先后赴5个设区的市,召开6次座谈会,实地察看30个单位和项目,发放调查问卷500份,深入查找存在问题,认真研究应对措施。
二、条例实施的总体情况
条例自2000年颁布实施以来,特别是“十三五”期间,省政府积极采取措施,不断完善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市场和服务环境,注重发挥科技成果转化法律制度在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引导和支撑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作用,全省科技实力有了大幅提升。2020年,全省登记科技成果1070项,同比增长36.3%,其中转化效益达478.09亿元;技术合同成交额首次突破两百亿大关,达233.4亿元;科技进步综合水平连续7年进位,2020年在全国排16位。
(一)完善配套措施,科技成果转化的制度环境不断优化
省委、省政府先后出台《江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行动方案(2017年-2020年)》《江西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加快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办法》《关于进一步促进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落地江西的实施意见》《江西省网上技术市场技术交易补助办法》等一系列配套文件,对法律实施的具体问题进行细化规定。各设区的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配套政策,为促进条例实施奠定良好制度基础。九江市研究制定《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办法》等系列政策文件,致力形成创新驱动发展“1+N”政策体系;景德镇市出台《关于促进景德镇陶瓷大学等开展校企协同创新和成果转化的若干意见(试行)》,助力陶瓷产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
(二)加大扶持力度,企业主体作用发挥持续增强
加快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打造一批转化应用高新技术成果的生力军,推动高新技术产业蓬勃发展。截至2020年底,全省共有独角兽企业3家,瞪羚企业105家,高新技术企业7134家,入国家库科技型中小企业6416家,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的比重达38.2%,同比提高1.9%。鹰潭市超额实现“十三五”规划目标,高新技术企业总量翻番达218家;上饶市成为全国首批“宽带中国”示范城市;赣州市推动中科院赣江创新研究院挂牌成立,填补了我省没有国家级大院大所的空白。
(三)加强引导激励,科技人员创新活力有效激发
启动实施省高端领军人才培育项目,开展科研人员减负放权专项行动,强化科技成果产权长期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热情得到有力释放。2020年,全省各级各类人才新获授权三大类专利累计80239件,同比增长35.7%,其中授权发明专利3739项,同比增长50.6%。萍乡市与乌克兰、日本等6个国家开展国际科技合作,建设江西首个外籍院士工作站。
(四)强化条件保障,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日益完善
持续加大科技创新投入,2020年全省科技支出193.9亿元,比上年增长6%,其中省本级科技支出达18.5亿元,比上年增长33%。加强科技金融服务创新和服务力度,2020年,“科贷通”业务支持587家企业新增贷款15.13亿元,“科创通宝”业务支持10家企业成功融资1.18亿元。科技中介服务推动创新资源与产业需求匹配对接,2020年,全省网上技术市场汇聚科研成果和专利技术21614项,技术需求2281项,技术专家40839人,服务企业5977家。南昌市科技成果转化协会获科技部批准为第二批国家级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抚州市成功获批全国第二个、全省唯一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试点市。
(五)加快农技推广,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成效明显
2020年,全省共有农业科技特派团309个,特派员1393人,对接县区91个,引进新品种604个,推广新技术744项,培训农民5万余人次,农业科技进步贡献率达60.2%,超过全国平均水平。新余市推广的区域N2N循环农业发展模式成为全国样板;吉安市井冈山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加快升建国家农高区;宜春市宜丰县实行“公益性与经营性服务组织相融合”的农技推广模式,有效破除制约农技人员工作积极性的体制机制障碍。
三、条例实施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执法检查情况看,条例的实施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推动作用比较明显,但实施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在新发展阶段满足科技支撑高质量发展方面还有差距,科技与经济结合不够紧密,科技成果转化的体制机制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一)创新主体的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尚需提升
条例第六条至第九条对发挥企业、研发机构、高等院校等创新主体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主体作用作了规定。从检查情况看,我省创新主体的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尚待提升。一是企业研发活力不足,产学研用结合不紧密。企业开展研发活动的比例偏低,技术储备不足,对关键技术的关注不够,影响产学研用合作的粘合度。2019年全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有研发活动的4335家,建有研发机构的3467家,仅分别占总数的33.23%和26.57%。二是研发机构、高等院校的科技成果与市场结合度不高,成果转化率较低。一方面,研发机构、高等院校“重成果、轻应用”“重研发、轻转化”的现象仍然存在,导致科研立项与企业需求、产业发展之间存在偏差,科研成果的有效供给不足;另一方面,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不足,承接科技成果转化的水平较弱,影响技术成果与市场的对接。三是创新主体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不够,科技成果流失现象值得关注。一些企业维权意识不强,遇到专利侵权纠纷时,由于取证难、维权成本高、赔偿少等原因,企业维权积极性总体偏低。此外,因不愿承担专利年费,一些企业还存在主动放弃发明专利的情况。
(二)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投入有待加强
近年来,尽管各级政府高度重视科技成果转化并予以积极支持,但资金投入不足仍是制约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因素。一是财政性科技投入相对不足。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财政性科技投入稳定增长机制。2019年全省地方财政经费科技支出与财政支出占比2.86%,与国家的4.48%相比还有较大差距。同时,还存在区域间投入不平衡、市县投入水平较低的问题。二是金融资本对科技创新的支撑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条例第二十一条对金融支持科技成果转化作了规定,但资本市场支持创新的作用不足,社会化科技投资机构不健全,科技风险投资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科技成果转化资金主要来源中,银行贷款占12.43%,风险投资占2.36%。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进程中,融资难的问题依然不容忽视。三是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杠杆作用不明显。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省、设区的市应当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检查发现,2016年,省财政设立的“江西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规模较小,母基金只有8000万元,仅设立了1支子基金,没有达到“引导社会力量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投入”的目的。此外,大多数设区的市政府没有按条例规定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
(三)科技成果转化的中间环节服务能力不足
条例第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逐步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鼓励和引导科技成果转化中介服务机构发展,形成健全的中介服务体系。检查发现,目前我省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还不够完善,技术转移机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数量少、规模小,难以满足科技发展的需求。调查问卷显示,88.72%的调查对象认为,科技成果转化难的主要原因是缺乏专业的成果转移转化机构与人才。一是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市场化程度不高。我省专业化、市场化、规模化的技术转移机构缺乏,还不能充分发挥市场调节资源配置的重要作用。南昌科技广场、赣州科技大市场等中介服务平台刚刚建成,处于起步阶段,仍需不断完善发展。二是科技成果转化职业技术人才缺乏。既懂技术又懂市场、法律、管理的科技成果转化职业经纪人较为匮乏,难以满足科技成果转化运营的需求。三是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支撑机制不够有力。2019年乡镇管理体制改革后,农技推广机构人财物归属以及职能、人员编制数等发生较大变化,部分专业的农技推广人员成为农业农村干部,农技推广主业成为副业,人岗相适、人事相宜原则未能充分体现,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基层农技推广体系的作用。
(四)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措施落实不力
检查发现,条例对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和促进有关规定在部分单位落实还不到位。一是科技成果转化后的收入分配规定落实不力。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完成科技成果及其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可获得一定比例的奖励与报酬。检查发现,只有29.27%的单位落实了此项规定,对科研人员的激励效果不明显。二是科研机构自身落实规定不力。一些科研机构内部管理机制不健全,上级主管部门缺乏必要的检查指导,对法规和政策的宣传、理解和执行没有落实到位,仍然存在“接不住”或“用不好”的情况。调查问卷显示,受调查的人群有56.54%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太了解,19.09%的人不知道国家和省里出台了专门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法规。
四、进一步贯彻实施条例的建议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科技自立自强是国家发展的战略支撑,强调把大幅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成效作为实现全面塑造新发展优势的重要举措。当务之急是把法律制度贯彻实施好,促进更多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为实现江西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提供强力引擎。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一)进一步优化科技成果转化的法治环境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对条例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力度,优化科技环境,完善服务体系,培育转化市场。有关部门要强化科技法治意识,加快完善科技成果转化的配套政策并严格落实,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确保条例规定落到实处。
(二)进一步提升创新主体的科技成果转化能力
充分发挥企业、研发机构、高等院校等创新主体的协同创新作用,加快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一是促进产学研用深度融合。各级政府要优化科研评价体系,引导企业、研发机构、高等院校联合开展产业发展需要的关键技术、共性技术的研究和攻关,共同建设产学研用合作创新平台和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二是大力提高规模以上企业研发活跃度。推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普遍建立研发机构,支持有条件、有实力的企业建设国家级研发机构,切实提高企业的研发能力和水平。三是加大对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在高新技术产业聚集区设立知识产权运营保护中心,为企业提供快速授权等便捷条件,支持企业第一时间完成前沿技术专利布局;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通过从科技成果转化资金中适当给予补贴的方式,减少科技成果流失。
(三)进一步强化科技成果转化资金供给保障
各级政府要围绕建设创新型省份的目标,保障对科技事业持续的经费投入,健全财政性科技投入稳定增长机制。一是加大财政性科技经费投入。县级以上政府要认真执行国家和省关于科技经费投入的规定,逐年提高财政科技支出占公共财政支出比重,并力争在“十四五”期末达到全国平均水平。各设区的市政府要整合资金,依法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二是引导全社会增加研发投入。积极探索建立“财政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金融资本和民间资本竞相跟进”的多元化投入机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提高全社会研发投入在GDP中的比重。三是加快建立多元化投融资体系。有关部门要主动为企业和金融机构、社会资本牵线搭桥,优先解决民营科技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甚至融不到资的问题,金融机构不敢贷、不愿贷的问题。继续发挥“科贷通”“创新券”的作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银行制定单独的准入标准、审批机制,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资金支持。
(四)进一步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
加快发展科技中介机构,不断完善科技服务体系,切实提高科技成果转化能力。一是加快转变观念理顺关系。理顺科技行政部门与科技中介机构的关系,使现有科技中介机构真正成为独立法人,成为真正专业化、独立运行的经营主体。同时,设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专业管理机构,承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事务性工作。二是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各类科技中介机构。鼓励有条件的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充分利用科研设备和人才优势,兴办各类科技中介机构,特别是鼓励民营企业创办科技创业服务中心和生产力促进中心等科技中介机构。支持科技人员创办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事科技中介服务。三是加强职业技术经纪人培育。将符合条件的技术转移人才纳入江西高层次人才支持计划,支持省内高校创建国家级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推动我省技术经纪人(经理人)职称评定,完善技术转移从业人员评价激励机制。四是强化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支撑机制。在统筹推进机构改革过程中,从乡村振兴、产业振兴、人才振兴的角度考虑,加强基层农技推广机构和工作力量,夯实基层公益性农技服务队伍,全力保障基层农技推广工作开展。
(五)进一步减轻科研人员负担激发创新活力
贯彻落实《中共江西省委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精神,明确和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权责边界,形成科技成果转化的浓厚氛围。一是完善机制用好政策。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和风险防控机制,制定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负面清单。指导、推动和督促高校、科研院所进一步完善科技成果转化内控机制,把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用好用足。二是简化科技成果价值评估审核程序。凡不涉及国家安全、可以转化的专利技术,原则上都下放转化审批权、处置权,让单位和科研人员自己决策,把监管的重点放在转化中期和后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