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今年以来,为了进一步提高我省备案审查工作质量,保障宪法法律正确实施,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开展了近两年全省人大系统备案审查案例的收集整理工作,并从中筛选了3个典型案例。现予以公布,供参考。
典型案例1: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审查纠正《江西省科研诚信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联合惩戒的规定
一、审查研究的情况
2022年,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某部门制定的《江西省科研诚信信息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主动审查。经审查,发现《办法》与国家文件和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不一致。
《办法》第八条规定:“科研诚信责任主体的初始分值为70分,等级分为A级(75分以上,信用优良)、B级(60-75分,信用一般)、C级(50-60分,信用较差)、D级(50分以下,严重失信)四个等级。A级纳入科研诚信红名单,D级纳入科研严重失信名单(黑名单)。”《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科研诚信等级为C级、D级的科研诚信责任主体,惩戒期内给予以下惩戒措施:……按程序报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规定,要依法依规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责任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规定,推动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严重失信行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江西省社会信用条例》规定,对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信用主体,有关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实施惩戒措施。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审查研究认为,国家规定和地方性法规都是针对严重失信的信用主体采取联合惩戒措施,而《办法》增设对科研诚信等级为C级的科研诚信责任主体给予联合惩戒的规定,将联合惩戒应用到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以外的信用主体,扩大了联合惩戒的施行范围,与国家规定和地方性法规不一致。
二、处理纠正的情况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与某部门沟通,认定该规范性文件存在合法性问题,建议修改。
2022年11月,某部门按照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意见对《办法》进行了修改。
典型案例2:赣州市人大常委会审查纠正《某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某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决定》关于县人大常委会批准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规定
一、审查研究的情况
2023年,赣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某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某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进行了主动审查。经审查,发现《决定》与相关规定不一致。
《决定》规定“某县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了县人民政府提出的关于提请审议《某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议案(某府文〔2023〕34号)。经审议,决定批准《某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条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其他设区的市、县(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逐级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赣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审查研究认为,县级国土空间规划经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后,应当由设区市政府报请省政府批准,而非由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决定》涉嫌越权作出了批准决定。
二、处理纠正的情况
赣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与某县人大常委会沟通,认定该《决定》存在合法性问题,建议废止。
2023年10月,某县第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废止了该《决定》。
典型案例3:于都县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审查纠正《关于某镇卫生费收缴和使用的议案的决议》关于收缴卫生费的规定
一、审查研究的情况
2023年,于都县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某镇人大作出的《关于某镇卫生费收缴和使用的议案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进行主动审查。经审查,发现某镇人大作出该决议属超人大职权的行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
某镇人大作出对全乡村居民收缴卫生费决议,决议批准某某镇按“户籍人口每人2元/月收缴;某镇,固定摊位按每位25元/月收缴、店铺按每间30元/月起收缴、餐饮住宿娱乐等按100元/月收缴、其他某镇单位按经营性质据实收缴”的标准收缴卫生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乡镇人大要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江西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生活垃圾产生者应当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费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于都县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审查研究认为,乡镇人大在依职权作出决议前,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卫生费收缴和使用的决议不应通过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作出。主要理由:其一,卫生费包括生活垃圾处理费等费用,根据《江西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由政府制定收费办法。其二,村民委员会属村民自治组织,村民自治组织收取卫生费必须按照法定程序,经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方可执行。因此,乡镇人大不适宜作出关于卫生费收缴和使用的决议。
二、处理纠正的情况
于都县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与某镇人大主席进行沟通,认定此决议存在合法性问题,建议撤销。
2024年2月,某镇人大在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上作出撤销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