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力:各位记者朋友、各位来宾:
大家好!欢迎大家出席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发布会。今天下午,我们非常高兴地邀请到了省交通运输厅党组书记、厅长谢德强先生,省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胡立文先生,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杨润华先生,省交通运输厅党组成员、副厅长毛茂先生,省司法厅立法二处处长、一级调研员闵辉先生,请他们介绍《江西省公路条例》有关情况,并回答大家的提问。
下面,先请谢德强先生作介绍。
谢德强:大家好!很高兴在这里和大家见面。感谢大家长期以来对江西交通运输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在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的正确领导和高位推动下,新修订的《江西省公路条例》将于2025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此次立法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交通强国的重要论述精神,进一步健全完善了我省交通运输法规体系,将为我省公路高质量发展、加快推进公路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重要的法治保障。下面,我从两个方面向大家介绍新修订的《江西省公路条例》有关情况。
一、《条例》修订的重大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亲自擘画、亲自部署、亲自推动交通强国战略实施。总书记多次强调,“交通基础设施具有很强的先导作用”“‘要想富,先修路’不过时”。公路是覆盖范围最广、服务人口最多、公益属性最强的交通基础设施,是江西发挥“四面逢源”区位优势、实现经济和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
原《条例》自2015年12月施行以来,对保障我省公路建设与养护、维护公路安全与畅通,促进公路事业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我省公路事业也得到了长足发展,公路总里程2015年15.66万公里,去年底增加到21万多公里;干线公路技术状况持续位居全国前列,“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成效显著,连续多年在全国现场会作经验交流。但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全面深化改革的持续推进,原《条例》有些条款不能完全适应新的形势和任务要求,部分条款与近年来新修订的上位法不够一致,有的处罚标准与周边省份不相衔接,需要对其中一些内容进行修订。修订后的《条例》,进一步贯彻落实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关于交通强国的重要论述精神,把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和经验做法,用法规固定下来,为全省交通运输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支撑和保障。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九章七十四条,主要内容有:
(一)进一步明晰公路管理体制。交通运输领域机构改革、事业单位改革、综合行政执法等改革对公路管理体制提出了新的要求,《条例》对新形势下我省公路管理体制进行了调整和明晰。一是公路建设、管理、养护等相关工作由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公路行政执法工作由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具体负责。二是地方高速公路养护运营的监督管理由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三是农村公路的建设、管理、养护职责,由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村民组织共同履行。
(二)强化公路建设养护管理。为提升公路建管养水平,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出行,《条例》对建设规划、服务设施、养护管理提出了新要求。一是要求公路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相适应,并与其他相关专项规划相协调,确保公路建设的科学性和前瞻性。二是要求新建的公路附属设施与公路主体工程同步验收使用,避免出现“半拉子”工程。三是对公路跨越铁路、河流的养护作业,相关单位予以支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四是遇到自然灾害,公路发生坍塌、隆起等情形的,相关单位可以实施应急养护;养护责任单位要联合相关部门做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公路承灾体普查工作,提升公路防灾抗灾能力。
(三)强化公路安全保护。为加强公路保护,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条例》对超限治理、风险隐患排查等作出了规定。一是突出重点,将第四章“公路线路和通行”优化为“公路保护”,以更细更详实的措施保障公路安全畅通。二是完善超限治理有关规定,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治超工作的责任主体,建立健全协调机构,协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将源头治理纳入安全生产监管范围。加强政府治超、源头治超、科技治超、联合治超,多管齐下保护公路资产。三是明确各相关单位完善公路安全风险隐患联合排查机制,新增强化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的具体规定,进一步强化公路保护的具体措施。
(四)提升高速公路运营服务品质。为进一步优化提升高速公路运营服务水平,《条例》从强化行业监管、提升通行效率、保障安全畅通等方面作出规定。一是建立健全行业管理和评价调整机制。定期开展高速公路养护运营监督检查和服务质量评价,加强对服务区和车辆救援监督管理,防止“天价快餐”“天价救援”等现象。二是推动收费公路政策优化改革。新增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重新核定收费标准及收费期限的规定;探索高速公路根据不同路段、时段等情况实施差异化收费,最大限度发挥高速公路使用效率。三是重点保障安全畅通。特别是针对发生拥堵等情况,高速公路经营者要增加收费人员、相关设备等,或者改造、迁建收费站;支持在具备条件的高速公路服务区设置车辆通行费简易收费站,方便群众出入服务区。
(五)促进“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建好、管好、护好、运营好农村公路,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总结提出、亲自推动实践的一项重大民生工程、民心工程、德政工程。为进一步筑牢“四好农村路”建设的法治基石,《条例》对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营作出规定。一是把县道、乡道和村道统称为农村公路,进一步加强村道的管理。二是要求县级人民政府履行农村公路资金投入的主体责任,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保障,确保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工作的顺利开展。三是对因自然条件等因素限制,农村公路部分路段无法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的,可以论证后实施,体现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基本原则,便于公路事业的整体推进。
(六)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为持续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交通运输营商环境,《条例》重点在降本增效、规范执法等方面进行了明确。一是推进营商环境法治化。促进公路运输行业降本增效,推动公路建设市场、运输市场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二是推行超限源头治理。禁止货物源头经营者、管理者不遵守装载规范要求、放行违法超限出场。三是交通执法坚持宽严相济。对“百吨王”等严重违法行为、恶意扰乱科技执法、产生严重安全隐患和危害后果等行为,依法加强打击,维护正常市场经济秩序;同时,力推“首违不罚、轻微免罚”,适当降低行政执法处罚幅度,细化超限运输轻微违法处罚标准,对不超过车货总质量百分之二十、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给予批评教育,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下一步,我厅将以《条例》实施为契机,着力学习宣传贯彻好《条例》,完善《条例》配套制度,依法履职尽责,进一步促进江西公路事业高质量发展,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在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江西篇章中当好开路先锋。我就介绍到这里,谢谢大家!
徐力:下面开始提问,提问请举手,并介绍一下所在新闻机构。
今视频:新修订的《条例》是我省着眼公路支持经济社会发展,积极回应社会关切,针对保障公路基础设施,提升群众公路通行效率及促进全社会物流成本有效降低的重要法规,请介绍一下《条例》修改的原因和总体思路是什么?
胡立文:我来回答这位记者的提问。
一、修改的主要原因
《江西省公路条例》自2015年12月施行以来,对推动我省公路快速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全面深化改革持续推进,交通强省建设不断加快,现行《条例》有些条款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修订《条例》迫在眉睫、十分必要。
(一)修改《条例》,是加快推动公路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当前,交通强省建设对公路发展的要求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公路出行需求不断升级,原《条例》已不能满足公路高质量发展的需要。全省公路总里程的快速增长,尤其是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和农村公路的协调发展,需要更完善的法规体系来保障其建设、管理和运营。
(二)修改《条例》,是解决公路发展新阶段问题的现实需要。随着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推进,公路管理体制机制发生了深刻变革。原《条例》中关于高速公路收费管理、应急救援等规定不够完善,乡道村道部分规定已不适应农村公路发展。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仍需进一步压实责任、优化处罚标准。因此,现行《条例》亟需修改完善,以精准有效规范当前存在的重点问题。
(三)修改《条例》,是进一步完善公路法规体系的重要举措。原《条例》施行后,国家修订了《公路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交通运输部印发了《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等规章制度。原《条例》部分条款与上位法不一致,部分规定不能适应公路发展新形势新要求。为贯彻落实上位法和有关规章制度,《条例》修改势在必行。
二、修改总体思路
《条例》坚持问题导向,推动改革成效与立法实践相契合,切实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
一是适应公路管理改革需要。紧密结合近年来交通运输领域机构改革、执法体制综合改革精神,进一步理顺公路管理体制,明确各类公路建设、管理、养护的主体责任。
二是注重结合江西实际。坚持问题导向,重点针对我省较为突出的高速公路收费管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以及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等问题提出了相应举措;注重总结我省在公路建设、养护以及路政管理等方面积累的经验做法上升为法规。
三是坚持整体衔接。对上位法和《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江西省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等已有规定的内容尽量不再重复,做好条文内容的衔接互补,确保地方法规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我就回答这些。
徐力:谢谢!请继续提问。
大江网: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四好农村路”建设,我省“四好农村路”全国示范县数量全国第一,请问《条例》中对农村公路作了哪些规定?
杨润华:这个问题我来回答。
2024年是习近平总书记首次作出“四好农村路”重要指示批示十周年。《条例》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好农村路”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进一步健全完善农村公路建管养运机制,持续深入推进农村公路高质量发展,加快修好“四好农村路”的法治路,在条例中就农村公路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明确农村公路的法律定位。《条例》将县道、乡道和村道统称为农村公路,在我省地方公路法规中首次明确“农村公路”的概念,并以建好、管好、护好、运营好作为农村公路的发展目标。
二是完善农村公路治理体系。为进一步压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责任,推动构建科学高效的农村公路治理体系,《条例》明确要求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对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予以支持,县级人民政府履行农村公路工作的主体责任,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县道的建设、管理和养护,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乡道、村道的建设、管理和养护。
三是因地制宜调整建设标准。为满足广大农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需求,避免出现农村公路因地形地貌复杂或者生态环境保护,导致达不到公路技术标准无法实施建设的情况,《条例》提出因地形、地质等自然条件和其他特殊条件限制,农村公路部分路段无法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的,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论证后,按照合理确定的建设标准实施。
四是鼓励农民群众参与管护。为充分调动农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使群众成为农村公路发展的参与者、监督者和受益者,《条例》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农民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采取一事一议、以工代赈等办法组织村道的管理养护工作。同时,鼓励技术人员和村民代表参与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增强广大群众爱路护路意识。
我就回答这些。
徐力:谢谢!下面请继续提问。
江西交通广播:高速公路作为现代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条例作了哪些规定?
毛茂:我来回答这位记者的提问。
高速公路作为现代交通的重要基础设施,是承载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动脉”,也是推动交通运输事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依托,具有很强的先导作用。《条例》在规范高速公路建设同时,强化养护、运营服务等环节监管,推动高速公路通行由“走的了”向“走的好”转变,主要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大力完善基础设施。为持续打造设施齐全、环境优美的高速公路服务区,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出行需求,《条例》规定发展改革、自然资源、文化和旅游、能源等部门应当对服务区(停车区)提质升级在立项、用地、用水、用电、垃圾转运及污水处理等方面予以支持,切实保障高速服务区更好的服务于人民群众。
二是引入养护运营服务质量评价。明确对高速公路服务质量开展定期评价,引导高速公路运营企业提升服务质量。《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高速公路养护运营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开展高速公路养护运营服务质量评价,从制度上提升服务水平,提高高速出行群众满意度。
三是探索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为有效引导和调节交通流量,最大限度地发挥高速公路网的使用效率,降低货运物流成本,全面提升高速公路的辐射范围和服务能力,《条例》规定,探索根据高速公路不同路段、时段、车型等情形实行差异化收费,提升全省公路路网运营效率。
四是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条例》规定,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遵循就近、安全、快速和便捷的原则开展车辆救援;故障车辆原则上拖拽、牵引至最近的高速公路出口处、服务区或者与当事人商定的地点,不得强行拖至指定场所进行维修。
我就回答这些。
徐力:谢谢!请继续提问。
江西日报:超限超载一直都是大家关心关注的问题,请问《条例》在货车超限超载治理方面规定了哪些具体措施?
闵辉:我来回答这位记者的提问。
诚如这位记者所说,货车超限超载治理一直都是大家关心关注的问题,它一方面关系人民群众的出行安全,一方面关系着公路物流成本,是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促进物流成本降本增效的重要抓手。近年来,我省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持续深入推进货车超限超载治理,高速公路超限超载率连续六年归零,普通公路超限超载率下降至0.64%。
《条例》在起草制定过程就充分调研掌握相关发展需求、诉求,结合外省经验和我省实际,在以下方面作了规定:
一是落实属地政府超限治理主体责任。《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依法保障治超工作经费、纳入政府目标考核、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加强综合治理。落实政府治超、源头治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应急管理、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货物源头单位的监督管理,依法将其纳入安全生产监管范围。
二是明确货物源头企业义务及法律责任。为进一步明确货物源头企业的职责义务,《条例》明确规定了装载、计重从业人员职责,建立责任追究制度,货物装载台账保存至少6个月信息;货车称重检测信息应实时传递至管理平台;不得放行超限超载车辆出场上路。同时,规定相应法律责任,明确了各部门监管边界,切实做到既担当靠前,又不单打独斗。
三是完善科技治超执法流程。《条例》规定对经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认定涉嫌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应当即时接受处理;对未即时接受处理的,经审核真实有效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告知当事人接受处理;对逾期不接受处理的,可以将记录的超限超载信息向社会公告,由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重点监管、依法从重处理。
四是优化超限处罚认定尺度。为优化货物运输市场营商环境,促进物流行业降本增效,《条例》坚持宽严相济的原则,适当降低轻微超限运输的处罚幅度,细化超限运输轻微违法处罚标准,对货运车辆不超过总质量最高限值百分之二十的,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给予批评教育,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可以不予处罚。
我就回答这些。
徐力:根据会议议程的安排,答记者问就到这里。谢谢各位发布人、各位记者朋友们,贯彻好、实施好《条例》,宣传是重要的环节,我们要共同努力,把《江西省公路条例》这部与人民群众息息相关的法规宣传好,发布会的相关材料包括答复内容,会后将第一时间发送至公共邮箱,供大家查阅。省交通运输厅对本次发布会高度重视,准备了6个与《条例》相关的背景材料,供大家在宣传时参考。记者朋友们如果还有什么问题,会后还可以进行补充采访。今天下午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