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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城市更新条例》新闻发布会实录

2025/10/27 15:33   编辑:邵新羚   来源:省人大财经委

  徐忠麟:各位记者朋友、各位来宾:

  大家好!欢迎大家出席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发布会。今天,我们非常高兴地邀请到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王晓明先生,省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石宇坤女士、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一级巡视员杨润华先生,省司法厅副厅长周靖先生,请他们介绍《江西省城市更新条例》有关情况,并回答大家的提问。

       下面,先请王晓明先生作介绍。

  王晓明:各位记者朋友、各位来宾:

  大家上午好!衷心感谢各位对《江西省城市更新条例》的高度关注和大力支持。

  今年7月份,中央城市工作会时隔十年再次召开,会议将推进城市更新作为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城市现代化新路子的重要抓手,写入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城市工作的总体要求。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江西结合城市体检省部共建、“好社区”建设等工作积极实施城市更新行动,取得明显工作成效,但也还面临部门职责边界不清晰、多元参与和协同推进机制不健全、政策支持不及时和碎片化等痛点难点问题。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城市工作重要论述,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部署要求,通过立法推动解决地方城市更新实践遇到的问题,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2025年9月24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江西省城市更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标志着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召开后首部省级城市更新地方性法规诞生,为全省城市更新工作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为建设创新、宜居、美丽、韧性、文明、智慧的现代化人民城市筑牢法治根基。

  《条例》坚持系统思维,提出“规划引领、体检先行、民生优先、因地制宜、分步实施、集约高效,政府统筹、市场运作、多元参与”的工作原则,包括总则、城市更新规划、城市更新主体、城市更新实施、城市更新保障、法律责任、附则等七章共48条内容,体现了城市在发展理念、物质形态、建设模式、治理体系等方面的创新思维,形成完整的城市更新制度体系。

  一、坚持规划引领、体检先行,创新城市更新规划实施体系。《条例》构建了以“城市体检—专项规划—片区策划方案—年度计划-项目实施方案”为主线的“1+1+4+N”城市更新规划实施体系。第一个“1”指建立一个城市体检先行机制;第二个“1”指编制一个城市更新专项规划;“4”指四个规划实施层级(省级统筹、市级主导、县级落实、单元实施);“N”指N个配套政策工具。这一体系层层递进、相互衔接,保证城市更新工作的系统性和有序性。

  一是把握城市更新前提。《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制定城市体检工作细则,市、县(区)人民政府应按照细则组织开展城市体检,为编制城市更新规划提供科学依据和问题导向。这种“先体检、后更新”的工作机制,使城市更新更加精准直面城市实际问题和居民需求。

  二是统筹城市更新规划。《条例》规定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应明确总体目标、重点区域、重点任务、片区指引、项目库等,统筹协调各类城市更新活动,避免碎片化,实现整体效益最大化。并明确将专项规划作为审批核准城市更新项目和投资概算的重要依据,保证城市更新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三是做好片区策划衔接。《条例》规定市辖区人民政府、县(市)人民政府编制城市更新片区策划方案。片区策划方案应明确更新目标、功能业态、主要项目、设计引导等,为调整详细规划确定规划用地范围、空间布局和管控要求提供依据,为后续项目实施提供规划指引和设计引导。

  四是推动规划实施落地。《条例》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根据城市更新专项规划或片区策划方案组织编制城市更新年度计划,将城市更新规划确定的战略目标转化为具体的行动项目,明确具体项目、实施主体、时序安排、保障措施等,使城市更新工作分步实施、有序推进。

  二、坚持民生优先、多元参与,创新城市更新项目实施制度。《条例》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以制度建设为抓手,聚焦城市更新实施推进中的突出问题,健全城市更新工作机制,明确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实施主体的职责分工;从更新程序、更新主体、多元参与等方面进一步规范和保障城市更新工作,提出城市更新活动的实施要求。

  一是明确政府责任。政府是城市更新工作的责任主体。《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城市更新工作的领导,将城市更新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协调推进机制,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更新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城市更新相关工作。

  二是厘清部门职责。《条例》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主管城市更新工作,组织开展城市体检,组织编制城市更新规划,推进城市更新项目,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城市更新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指导等;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地方金融管理等部门和税务机关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推进城市更新相关工作。

  三是明确更新主体。《条例》按照项目投资主体和物业产权人的不同,分政府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投资、非政府投资、权属关系复杂但涉及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四类城市更新项目,分类确定实施主体,并赋予实施主体通过多种方式组织项目实施的权利。特别规定小微城市更新项目物业权利人可自主实施更新,以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激发小微主体的更新热情;对于老旧房屋,物业权利人可自主更新、原拆原建,以推动房屋安全治理和民生福祉改善。

  四是强调公众参与。《条例》要求保障社会公众在城市更新项目中的知情权、参与权、建议权和监督权,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更新专家委员会制度,同时可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担任责任师,作为独立第三方参与城市更新项目,以提升城市更新的科学性和专业性。鼓励房地产、建筑施工、勘察设计、物业服务等企业和其他社会资本通过资产入股、作价出资等方式参与城市更新项目。

  三、坚持因地制宜、分步实施,健全城市更新保障措施。《条例》在保障方面进行了多项制度创新,形成规划、土地、产权、资金、技术等全方位、多维度的保障体系。考虑到全省各城市发展存在差异,在固化实践经验的同时,对具体的举措和要求作出原则性规定,为各地下步更新改造实践探索留有空间和余地。

  一是优化审批程序。《条例》根据城市更新实际需求,优化现有的立项审批、用地审批、规划许可、施工管理、竣工验收等项目实施程序和规则,保障城市更新实施。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并联办理、容缺受理、快速审批等工作机制,结合实际建立许可豁免清单。明确对城市更新项目无法达到现行标准和规范的,可在保障公共安全的前提下按照改造后不低于现状的标准进行更新,保障城市更新实施。对于无审批手续、审批手续不全或者现状与原审批不符的建筑物,经调查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可纳入项目实施方案一并办理相关手续。针对存量房屋改造利用,允许存量建筑功能转换和混合利用。

  二是探索多元投融资模式。针对资金需求大、回报周期长的问题,《条例》提出“建立健全城市更新多元投资融资机制”,包括财政资金、金融机构融资、社会资本参与等多种渠道。鼓励社会资本通过资产入股、作价出资等方式参与城市更新项目;鼓励物业权利人自筹资金用于更新改造,以改变过去过度依赖财政投入的模式。

  三是强化产权与容量激励。《条例》规定对于保障居民基本生活需求、补齐城市短板而实施的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等项目,可在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前提下,优化核定其容积率。对于更新过程中增设必要的楼梯、电梯、公共走廊、无障碍设施等附属设施,新增建筑量不受原规划容积率指标的制约。在产权激励方面,规定“兼容多种功能的土地和建筑物,对于可以分割的按照不同宗地范围、不同建筑区域或者楼层办理分割审批手续,分区分层设权”,解决了混合用途开发中的产权登记难题,为复合利用提供了法律保障。

  四是推动产业融合与空间赋能。《条例》强调城市更新与产业升级的深度融合,以培育经济新增长点。结合各地城市更新实践,明确实施城镇老旧厂区更新,应当发展与片区功能定位相适应的产业业态,补充公共服务设施,补齐城市功能短板,满足产业发展需求。

  《条例》11月1日就要正式施行了。我们将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省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支持下,在各级各部门通力合作、新闻单位积极支持、全社会共同参与下,切实抓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全力推进我省城市更新工作,加快建设创新、宜居、美丽、韧性、文明、智慧的现代化人民城市,为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城市现代化新路子提供更多的“江西经验”。

  我的介绍完毕,谢谢大家!

  徐忠麟:谢谢。下面开始提问,提问请举手,并介绍一下所在新闻机构。

       江西日报:城市更新作为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关系到千家万户和众多市场主体的切身利益。请问《条例》在关于“谁来更新”“怎么参与”“权益如何保障”等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石宇坤:这个问题我来回答。

  《条例》通过系统化制度设计明确主体权责、畅通参与渠道、强化权益保障,构建了多方协同的城市更新治理格局。

  在明确更新主体方面,《条例》根据项目性质和投资主体差异,构建了分类实施体系。其中,公益性项目如城市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城市生态修复等由政府按公开原则确定实施主体,确保公共利益优先;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过协商确定实施主体,兼顾效率与公平;非政府投资项目中,单一物业权利人可自行确定实施主体,涉及多个物业权利人项目则通过协商或业主表决确定,充分尊重市场意愿;针对权属复杂但涉及公共安全的项目,由政府组织协商,协商不成的参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确定主体,有效破解实施“卡壳”难题。同时,对宗地面积小、功能单一的小微项目如外立面改造、室内装修等,允许物业权利人自主实施,通过简化流程激发基层活力。

  在促进多元参与方面,《条例》从制度层面打破“政府独担”模式,形成“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共治格局。公众参与贯穿全程,建立“共商共建共享”机制,明确物业权利人有参与改造决策、监督实施的权利,要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片区策划方案报送审批前应公示并征求相关意见。此外,设立城市更新专家委员会提供决策咨询,聘请独立第三方来提供技术咨询,提升项目科学性。健全多元参与机制,鼓励房地产、建筑施工等企业通过资产入股、作价出资等方式参与,支持物业权利人自筹资金改造。

  在保障各类主体合法权益方面,《条例》通过权利确认、利益平衡、政策激励三重保障维护各方权益。明确物业权利人享有知情权、收益权,需配合城市体检、执行共同决定,实现权利与义务对等;规定改造收益按约定共享,成本合理共担,避免“搭便车”或利益失衡。

  我就回答这些。

  徐忠麟:谢谢!请继续提问。

  江西电台:推动城市更新工作需要强有力的保障措施,请问《条例》中对支持城市更新工作提出了哪些具体措施?

  杨润华:这个问题我来回答。

  一是规划保障构建科学实施体系。建立“城市体检—专项规划—片区策划—年度计划—项目实施方案”全链条规划体系。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城市体检细则,市县按细则开展体检,确保“对症下药”;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明确总体目标、重点区域和项目库,作为项目审批依据;片区策划方案衔接详细规划,优化空间布局和功能业态;年度计划优先安排安全隐患突出、设施薄弱区域,实现有序推进。

  二是土地保障创新资源配置政策。优化土地供应方式,采取出让、租赁、先租后让等有偿使用或划拨方式;支持土地混合利用和立体开发,允许居住、商业、公共服务等功能复合设置,老旧街区和厂区改造可配置关联产业设施;对补齐民生短板的市政、公共服务项目,可优化核定容积率,增设电梯、无障碍设施等新增建筑量不受原容积率限制,激活存量空间潜力。

  三是产权保障破解登记难题。创新不动产登记规则,兼容多种功能的土地和建筑物可按宗地、区域或楼层分割审批,分区分层办理登记;立体开发的土地可按地表、地上、地下分层设权,解决混合用途产权登记障碍。

  四是资金保障拓宽多元融资渠道。财政资金纳入预算并争取国债、专项债券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适配产品,政策性银行提供长期低息贷款;社会资本可通过资产入股、作价出资等方式参与城市更新项目,物业权利人可自筹资金改造;探索利用住房公积金、维修资金支持更新,形成市场化可持续模式。

  五是技术保障提升专业治理能力。运用数字化技术建立城市更新信息管理平台,实现体检数据、项目进度等信息共享;建立专家委员会制度,聘请规划师、建筑师等担任责任师,参与项目论证和监督;推行“技术+管理”双轨支撑,确保更新方案科学可行,例如历史街区改造中,通过专家评审平衡保护与开发需求。

  此外,《条例》提出优化审批流程,推行并联办理、容缺受理,建立许可豁免清单,对无法达标的项目允许按“不低于现状”标准更新,为存量改造提供灵活空间。这些措施将有效破解城市更新用地难、融资贵、产权杂等瓶颈,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

  徐忠麟:谢谢!请继续提问。

  央视网:刚刚王厅长指出,在我省城市更新工作实践中,发现存在部门职责边界不清晰、政策支持碎片化等问题,请问《条例》中对各级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是怎样的?

  周靖:这个问题我来回答。

  为解决部门职责边界不清晰、政策支持碎片化等问题,《条例》明确了“政府统筹、部门协同、多元参与”的工作格局,构建了协同高效、职责清晰的分工体系,为城市更新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在省级层面,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承担全省城市更新工作的统筹协调职责,负责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指导规范,指导和监督设区的市、县(市、区)开展城市体检与更新工作,同时牵头制定城市体检工作细则和城市更新实施单元统筹主体确定办法等制度规范。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作为本行政区域城市更新工作的责任主体,需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协调推进机制,研究审议重大事项并将所需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负责批准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片区策划方案和年度计划,依法确定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对权属复杂但涉及公共利益的项目可通过协商或行政决策方式确定实施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建立城市更新专家委员会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则按照职责做好城市更新相关工作,落实属地责任,协助开展城市体检、民意征集等基础工作。

  作为主管部门,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开展城市体检,组织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片区策划方案和年度计划,审查项目实施方案并推进落实。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本级重点建设项目库,争取国债和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负责统筹相关财政资金,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加强资金监管。自然资源部门将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制定土地混合利用和存量建筑功能转换指导意见,创新土地供应政策并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协调金融机构创新产品支持项目融资。

  徐忠麟:谢谢!最后一个问题,请继续提问。

  法治日报:中办国办《关于持续推进城市更新行动的意见》提出要建立健全城市更新实施机制,请问《条例》在建立实施机制等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王晓明:这个问题我来回答。

  《条例》立足江西实际,以系统思维构建了全链条、多层次的城市更新制度框架,在规划实施体系和项目实施制度等方面形成了一系列新规定。

  在建立科学系统的城市更新规划实施体系方面,《条例》创新提出“1+1+4+N”规划实施体系,实现“城市体检—专项规划—片区策划方案—年度计划—项目实施方案”全流程闭环管理。其中“1”为城市体检先行机制,由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制定城市体检细则,市县政府按细则开展体检,聚焦民生短板为规划提供方向;“1”为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由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编制,需明确总体目标、重点区域、重点任务、片区指引、项目库等内容,作为项目审批和投资概算的依据;“4”为四级规划实施层级,即省级统筹制定政策标准、市级主导编制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县级落实推进片区策划、单元实施具体项目;“N”为配套政策工具,涵盖土地、规划、财政等N项支持政策,如容积率优化、混合用地审批、金融工具创新等。同时强调规划衔接与动态管理,市县政府编制片区策划方案明确更新目标、功能业态、主要项目、设计引导等内容,为调整详细规划提供依据,年度计划优先纳入安全隐患突出、民生需求迫切的项目,实现按需更新。

  在创新务实的城市更新项目实施制度方面,《条例》聚焦项目落地堵点,通过机制创新突破实施障碍,确保项目高效推进。通过简化流程、分类施策等方式,适配不同类型更新项目的实施需求,例如针对小微城市更新项目和微改造项目,建立差异化的管理模式,既保障更新品质,又提升实施效率。同时注重平衡各方利益,推动形成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公众参与的项目实施格局,确保城市更新项目既符合城市发展战略,又满足群众实际需求。另外,对城镇老旧房屋、小区、街区、厂(园)区改造,城中村改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造,城市功能完善,城市生态系统修复,城市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等城市更新项目提出了具体实施要求。

  徐忠麟:谢谢!根据会议议程的安排,答记者问就到这里。谢谢各位发布人、各位记者朋友们!贯彻好、实施好《条例》,宣传是重要的环节,我们要共同努力,把《江西省城市更新条例》这部与人民群众息息相关的法规宣传好。发布会的相关材料包括答复内容,会后将第一时间发送至公共邮箱,供大家查阅。记者朋友们如果还有什么问题,会后还可以进行补充采访。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