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 陈建平
在全党全国掀起学习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热潮之际,省人大常委会举办这次学习班十分及时、十分必要。七堂专题报告主题鲜明、站位高远、紧贴实际,富有启迪,发人深省。今天,我结合学习围绕立法规划的有关工作向大家汇报两个方面的粗浅思考。
一、如何看待和推进实施立法规划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五五”规划建议的说明中指出,制定中长期规划指导经济社会发展,是我们治国理政的一种重要方式。我注意到,在每一个五年规划的中期开展规划实施情况评估,也是我们党推动规划落实的重要举措。由此,我联想到我们地方立法工作的五年规划怎么推进、如何落实?
今年早些时候,法工委对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完成情况作了一些梳理。规划项目分五大类共87件项目。到今年11月,可完成38件,占规划项目总量的43.68%。本届任期内还剩两年时间,全部完成规划有一定的难度。
立法规划究竟是软任务还是硬指标?同志们存在一些不同认识。有同志认为,五年立法规划是经过省委批准的,原则应当完成,当然根据形势发展变化也可以进行调整,但应当进行评估,提出调整方案并向省委请示。也有同志认为,五年立法规划实际上是一个项目库,并非必须全部完成。
10月29日省人大常委会党组扩大会议上,常委会领导给法工委布置了一项任务,即对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开展中期评估。这是一项我们之前没有做过因而十分富有挑战性的工作。
通过这几天的学习、查阅资料和思考,对立法规划中期评估有了一个大致的构想。借着今天发言的机会,我不揣浅陋把自己尚不成熟的想法抛出来,供大家批评指正。
二、中期评估的基本思路
中期评估的目的是从立法工作的实际出发,对规划项目进行调整,实现地方立法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确定。我想,应当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1.质量优先、兼顾数量。早在2013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时的讲话中就指出,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盼,已经不是有没有,而是好不好、管不管用、能不能解决问题。……越是强调法治,越是要提高立法质量。去年底,尹弘同志专门就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合理确定年度立法计划作出指示。今年,吴忠琼同志、罗小云同志和常委会的其他领导同志都对合理确定年度立法计划有相同的理念和共识。那么,在离规划项目完成还存在较大缺口情况下,如何实现规划与计划的平衡呢?由此,我想到以下第二个原则。
2.因势调整、分类施策。所谓因势调整,就是根据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以及国家立法的最新动态,对规划项目进行调整。同时,按照规划项目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调整策略。一是对标国家立法进程,增加必要的立法项目,例如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制定和代表法的修改,要求我们制定配套的地方性法规,这些都是原规划中没有的项目,必须补充进来。二是研判上位法制定和修改的进度,将规划中一些在本届任期内立法时机可能不成熟的项目移出规划。三是将拟修改的地方性法规同已修改的上位法进行比对分析,对修改内容不大的,纳入一揽子修改;对上位法规定已经详尽的,还可考虑将相应的地方性法规予以废止。如此既可以尽可能多地完成规划项目,又可以减少单独立项的数量。如,今年11月份拟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6件一揽子修改法规中,就有3件是规划内的项目。
3.科学评估、民主集中。对任何事物的见解,拥有不同知识、经验背景同志往往是见仁见智,对法规立项也是如此。因而,评估工作有两个要点必须把握:一是统一评估尺度。前不久,我们起草了一个法规立项的评估指标体系,结合明年的立法计划,我们试行着请立法专业代表小组的同志给拟立项目打分。这样做也是为了推动立法专业代表小组实体化运作。当然,评估的目的只是为决策者提供一个参考,并不代替立项决策。二是既要民主又要集中。10月30日,法工委与省司法厅就中期评估工作的开展进行了初步磋商。10月31日,法工委对未完成的项目进行了初步的筛选和分工。下一步,我们会将调整建议向省人大各专工委征求意见,司法厅也会向法规项目牵头起草单位征求意见。可以想见,在这个过程中必然会有诸多不同意见。因此,有必要在民主的基础上实现集中。上述工作完成后,我们将按程序向常委会党组和主任会议报告。
思考时间不长,发言时间有限。就说这些。感谢耐心倾听!